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-【我要办税】-【税务数字账户】模块完成相关操作。
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超过认证确认、稽核比对、申报抵扣期限,但符合规定条件的,可通过【逾期抵扣申请】功能申请继续用于抵扣进项税额。
在【发票勾选确认】界面,选择【逾期抵扣申请】。
选择发票或海关缴款书页面,展示初始化页面信息。
选择查询条件,点击“查询”按钮,显示该查询条件下的发票信息。
点击“录入”按钮,显示录入框,填写正确信息后可手工录入到查询结果框中。
点击“清单导入”按钮下载《逾期抵扣申请海关缴款书导入模板》,填写模板后,点击“清单导入”将信息导入到系统中。